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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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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次

    到现场次数

  • 4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即办件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即办件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民生保障科
基本编码 37071200100103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616488337071200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2421.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申请材料联系人 宋国良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0-5127163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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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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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县级以上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其从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证明 【展开】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法律援助机构主管司法局出具 【展开】

必要

无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展开】
    无
    (二)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 【展开】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其他

    律师协会出具

    必要

    实习人员登记表、集中培训证书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展开】
    无
    (三) 二寸照片

    其他;

    电子

    0份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本人二寸彩色蓝底照片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展开】
    (四) 律师执业申请表

    表格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山东省政务服务系统下载

    必要

    符合法律援助律师条件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展开】
    无
    (五) 居民身份证

    其他;

    纸质、电子

    1份

    通用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无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展开】
    无
    {{sqxs2}}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8 宋国良 提交省司法厅进行审批办结

      审查标准

      符合受理条件
    • 审核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8 宋国良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2 宋国良 作出是否准予颁证的决定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制证发证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证件并颁发 2 宋国良 颁发证件

      审查标准

      制作证件并颁发
    律师工作证
    结果名称 律师工作证
    结果文书类型 证照
    结果样本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司发通〔2018〕1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司法厅
    依据名称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鲁司〔2020〕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山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中央企业在山东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其他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司发通〔2018〕1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部门规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司法厅
    依据名称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鲁司〔2020〕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山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中央企业在山东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其他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部门规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申请颁发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需要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吗?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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