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实施) |
基本编码 | 00012310400202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6164883000123104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良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27162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01-106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162 咨询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咨询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投诉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投诉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属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该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应当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特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二) |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三) | 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符合《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附件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十三条的规定)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四) |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五) | 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六) | 产品质量标准(应当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标准文本应当包括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规定,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七) | 近一年内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其中,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八) | 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九) | 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十) |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十一) | 生产相关资料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十二) | 国产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十三) | 产品进口报关单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十四) | 卫生许可批件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无 |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申请材料 审查标准
合规性审核 -
审批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现场审核、技术审核 3 审查标准
合规性审核 -
办结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办结发证 1 审查标准
合规性审核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省(区、市)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省(区、市)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结果名称 | ××省(区、市)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省(区、市)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 |
电话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电话 | 0531-81691000 |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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