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菏泽鲁西新区管委会(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实施) |
基本编码 | 000139124003A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6164883000139124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良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27162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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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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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场所证明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网上提交 |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 填报完备 | |||||||
(二) | 法人身份证明 |
结果文书类; |
电子 |
0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网上提交 |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 填报完备 | ||||||
(三) | 设备证明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网上提交 |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 填报完备 | |||||||
(四) | 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
结果文书类; |
电子 |
0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新闻出版部门核发 |
必要 |
网上提交 |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 填报完备 | ||||||
(五) | 企业章程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网上提交 |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 填报完备 | |||||
(六) | 营业执照 |
结果文书类; |
电子 |
0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必要 |
网上提交 |
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 填报完备 | ||||||
(七) | 印刷企业设立申请书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网上提交 |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 填报完备 | |||||
(八) | 社里印刷企业登记表 |
表格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网上提交 |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 填报完备 |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申请材料 2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查申请材料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批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 -
办结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履行办结手续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许可限制等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印刷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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