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基本编码 | 370913001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77F3370913001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1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邱延庆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613725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613725 0530-5168650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窗口名称: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授权委托书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公章 |
|
||||
(二) | 身份证明材料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 |
1份 |
暂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展开】 |
|
||||||
(三) | 质疑函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符合质疑函模板要求 |
|
||||
(四) | 质疑答复函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 |
6份 |
暂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采购人答复 |
必要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答复函 【展开】 |
|
||||||
(五) | 营业执照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 |
1份 |
暂无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
|
||||
(六)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及其副本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 |
4份 |
暂无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展开】 |
|

-
归档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投诉相关材料进行档案管理 0 邱延庆 档案留存 审查标准
按照档案保存标准执行 -
处理投诉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 10 邱延庆 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处理决定等处理结果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接收投诉书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接收投诉书 0 邱延庆 接收投诉书 审查标准
符合财政部94号令受理条件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4年12月国务院令第6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依据名称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
依据名称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12月财政部令第9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相应法律法规获取渠道?
“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