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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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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财政局 承办机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基本编码 37091300100101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677F337091300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2415.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其他组织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邱延庆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0-5613725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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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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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授权委托书

文本类;

纸质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公章
  • 《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展开】
    (二) 身份证明材料

    结果文书类;

    纸质

    1份

    暂无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展开】
  • 《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展开】
    (三) 质疑函

    文本类;

    纸质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符合质疑函模板要求
  • 《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 【展开】
    (四) 质疑答复函

    结果文书类;

    纸质

    6份

    暂无

    政府部门核发

    采购人答复

    必要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答复函 【展开】
  • 《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 【展开】
    (五) 营业执照

    结果文书类;

    纸质

    1份

    暂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 《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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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档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投诉相关材料进行档案管理 0 邱延庆 档案留存

      审查标准

      按照档案保存标准执行
    • 处理投诉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 10 邱延庆 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处理决定等处理结果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接收投诉书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接收投诉书 0 邱延庆 接收投诉书

      审查标准

      符合财政部94号令受理条件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结果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批文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4年12月国务院令第65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依据名称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17年12月财政部令第9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相应法律法规获取渠道?

    “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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