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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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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6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财政局 承办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科
基本编码 37305800100101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677F337305800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2415.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杨雪珊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0-5613563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君临国际恒翼大厦1313室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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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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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或股权认购协议复印件 【展开】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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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提供

必要

材料完整、要件齐全
(二) 有权决定机构同意事项变更的决议 【展开】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申报材料完整、要件齐全
(三) 新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展开】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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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材料完整、要件齐全
(四) 验资报告

其他;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人提供 【展开】

必要

材料完整、要件齐全
(五) 关于变更备案的请示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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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申请材料完整、要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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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初审申报材料 5 陈静 是否受理

    审查标准

    属于职责范围、材料完整、要件齐全
  • 审核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变更申请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12 准予或不准予变更

    审查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 办结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下发备案通知 1 陈静 印发批复

    审查标准

    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有关规定
关于同意XX融资担保公司XX变更备案的通知
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XX融资担保公司XX变更备案的通知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银保监发〔2018〕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鲁金监发〔2020〕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银保监发〔2018〕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鲁金监发〔2020〕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事项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名称; (三)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六)变更营业范围; (七)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抄报的备案文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鲁金监发〔2020〕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鲁金监发〔2020〕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事项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名称; (三)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六)变更营业范围; (七)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抄报的备案文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八一路与昆明路交叉口西北角
电话 0530-73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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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情况需要变更备案?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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