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事项名称: | 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事项编码: | 3700000524005 | ||
实施层级: | 市级 | ||
实施权限: | |||
执法职责: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5年2月省政府令第287号) 第二十四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 “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 “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61号)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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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限: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5年2月省政府令第287号)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的;(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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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责任事项: |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程序等规定。 2、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公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核实,及时发放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