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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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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基本编码 370224002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1618D437022400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7.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县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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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责令限期改正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0个工作日 王昊川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科员 优抚褒扬纪念科 指导监督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责令限期改正。

    审查标准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
指导监督责令限期改正
结果名称 指导监督责令限期改正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烈士褒扬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烈士褒扬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如何处罚?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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