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承办机构 | 优抚褒扬纪念科 |
| 基本编码 | 370724002004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1618D3370724002004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事项版本 | 1241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田海丹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072257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华英北路1378号服务大厅4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是否公示 | 是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华英北路1378号服务大厅4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072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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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菏泽市华英北路1378号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312室 投诉电话:0530-5072285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华英北路1378号服务大厅4号窗口 窗口名称: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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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办结 5 市级退役军人部门 办结,申请人享受相关待遇 审查标准
按规定 -
逐级审核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由县级、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 10 县级、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由县级、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 审查标准
按规定 -
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人的准备材料进行受理 5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申请人的准备材料进行受理 审查标准
按规定 -
| 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确认 | |
| 结果名称 | 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确认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 依据名称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办发〔2011〕11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
|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 依据名称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办发〔2011〕11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 电话 | 0530-5127118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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