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承办机构 | 优抚褒扬纪念科 |
基本编码 | 370724001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1618D3370724001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1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暂无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暂无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转报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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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072285;0530-5168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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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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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窗口名称: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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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由治疗医院按有关病案病历等管理规定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记载负伤部位检查诊断结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学影像报告等。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展开】 |
必要 |
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记载负伤部位检查诊断结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学影像报告等。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展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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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
其他; |
纸质 |
1份 |
二寸彩色照片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自行制作 【展开】 |
必要 |
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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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请人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正式规范公函形式,盖单位公章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必要 |
申请人所在单位以正式、规范的公函等形式行文,内容包含要件全面,盖单位公章,由单位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展开】 |
|
|||||
(四) | 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正反面,居民户口簿复印申请人户籍页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本人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或相应电子证照 【展开】 |
必要 |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真实有效,居民户口簿户籍为申请地本地户籍。 【展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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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致残经过证明材料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公安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因交通事故负伤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表彰材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 【展开】 |
必要 |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公安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出具的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 【展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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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无标准要求,尽量使用A4大小、整洁的稿纸书写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书写的评定残疾等级书面申请。 【展开】 |
必要 |
内容真实确切,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户籍地,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单位地址、身份、负伤时间、负伤地点、负伤部位及负伤详细原因、经过等情况,本人手写签名(本人不能书写的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代写并附说明)、申请日期。有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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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材料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残情;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所在单位。 10 县级工作人员 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进行鉴定;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所在单位。 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材料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证件照片 、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展开】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整理提报审批材料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医学鉴定机构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鉴定意见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10 县级工作人员 整理审批材料,符合因战因公伤残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评定机关;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 -
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残疾评定条件的,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10 市级工作人员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提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应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以内。 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申请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展开】 -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办证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完成审批手续、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30 省级工作人员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并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符合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材料具备: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无单位的除外),记载本人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档案或原始医疗证明等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照片;评残情况公示结果无异议。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展开】 -
残疾等级评定 | |
结果名称 | 残疾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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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部门规章】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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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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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部门规章】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退役人事务部 |
---|---|
依据名称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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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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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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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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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细则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实施。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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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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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怎么办?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残情医学鉴定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留当地鉴定、呈报时使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家出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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