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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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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切换简洁版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50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气象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基本编码 370654012000 实施编码 12371700495390580B3370654012000
行政相对人 气象信息 服务单位建立的气象探测站(点)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网办深度 信息发布
本事项支持 暂无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0-5551129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30-5622192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制定监管计划、选定检查对象、开展检查、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气象探测站(点)监管计划;选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的气象探测站(点)作为检查对象;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的气象探测站(点)开展行政检查;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20个工作日 张朝昌 菏泽市气象局 科员 业务科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审查标准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结果名称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部门规章】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依据名称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15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 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司法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0530-5383326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383326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2599号
电话 0530-5622415

暂无中介服务

1、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应向哪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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