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头部
山东省菏泽市
X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水务局 承办机构 城市供排水科
基本编码 37301701100101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291XN337301701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暂无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暂无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项目雨、污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纸质版一份;项目1:500总平面图纸质及电子版各一套;项目1:500雨、污水及附属设施工程竣工图、纵断图、管线综合图纸质版及电子版(pdf版)各一套;雨、污水管线竣工测量技术报告、管线竣工图、管线成果表、管线数据库和元数据电子版一套;环评批复纸质版一份(共享时可不提供) 【展开】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符合原件要求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 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联合审查意见或建设项目水务告知承诺书 【展开】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 城镇排水与污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建设工程后期联合验收申请表); 【展开】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同建设工程后期联合验收申请表内容一致,不单独提供 【展开】

必要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出具备案意见 0 耿廷柱 备案意见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0 耿廷柱 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审查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报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0 耿廷柱 验收意见

    审查标准

    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备案表
结果名称 备案表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令第64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司法局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383326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路(牡丹区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山路东段66号(开发区人民法院)
电话 0530-7355900;0530-5192551

暂无中介服务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各方主体是否需要盖法人章?

是的,需要

指南分享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