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城市供排水科 |
| 基本编码 | 373017011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291XN3373017011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事项版本 | 1240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暂无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暂无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菏泽市鲁西新区黄河路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101 咨询电话:0530-5168032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菏泽市鲁西新区湘江路899号菏泽市水务局 投诉电话:0530-6169009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黄河东路344号菏泽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101 受理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8:30-12:00 下午14:00-17:30 冬季周一至周五: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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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 (一) | 项目雨、污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纸质版一份;项目1:500总平面图纸质及电子版各一套;项目1:500雨、污水及附属设施工程竣工图、纵断图、管线综合图纸质版及电子版(pdf版)各一套;雨、污水管线竣工测量技术报告、管线竣工图、管线成果表、管线数据库和元数据电子版一套;环评批复纸质版一份(共享时可不提供)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符合原件要求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
| (二) | 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联合审查意见或建设项目水务告知承诺书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
| (三) | 城镇排水与污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建设工程后期联合验收申请表);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同建设工程后期联合验收申请表内容一致,不单独提供 【展开】 |
必要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
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出具备案意见 0 耿廷柱 备案意见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0 耿廷柱 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审查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报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0 耿廷柱 验收意见 审查标准
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
| 备案表 | |
| 结果名称 | 备案表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641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司法局 |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 电话 | 0530-5383326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路(牡丹区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山路东段66号(开发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30-7355900;0530-5192551 |
暂无中介服务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各方主体是否需要盖法人章?
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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