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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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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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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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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水务局水资源科 |
基本编码 | 371019004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291XN3371019004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13.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魏庆亮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6169011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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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6169011 0530-5168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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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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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窗口名称: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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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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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书(表)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下载,纸质版自行打印,具体可咨询当地管理部门。 【展开】 |
必要 |
1.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2.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向具有管辖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申报取水计划。3.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间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4.取水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年度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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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下达取水计划 5 魏庆亮 年度取(用)水计划通知书 审查标准
根据相关程序规定 -
核定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核定计划水量 0 魏庆亮 确定计划水量 审查标准
许可水量、行业产品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等 -
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0 魏庆亮 对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申报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 魏庆亮 收件 审查标准
是否属于收件范围 -
年度取(用)水计划书 | |
结果名称 | 年度取(用)水计划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前款规定的一定规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节约用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其他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供水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单位,应当分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 |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超用水计划、超行业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区域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节水要求、实际用水需求等,核定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用水计划。因生产经营变动、干旱、突发事件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超用水计划、超行业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区域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节水要求、实际用水需求等,核定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用水计划。因生产经营变动、干旱、突发事件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前款规定的一定规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节约用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其他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供水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单位,应当分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 |
【部门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水利部令第3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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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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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中山路66号 |
电话 | 0530-5192551 |
暂无中介服务
1、管理机关什么时候下达取水计划?
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2、取(用)水单位什么时候提交申请?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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