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水务局河湖管理科 |
基本编码 | 370319007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291XN3370319007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30.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程序类型 | 暂无 |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 强制措施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6169357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6169357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开发区湘江路899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修建的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10 崔艳丽 菏泽市水务局 科长 河湖管理科 以实际情况为准 审查标准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修建的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4号公布, 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规章】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水利厅 |
---|---|
地址 | 菏泽市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009号 山东省水利厅: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
电话 | 菏泽市人民政府:0530-5310610 山东省水利厅:0531-66572192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中山路66号 |
电话 | 0530-5192551 |
暂无中介服务
1、咨询电话
0530-6169013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