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头部
山东省菏泽市
X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修建的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切换简洁版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修建的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水务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水务局河湖管理科
基本编码 370319007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291XN3370319007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30.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修建的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10 崔艳丽 菏泽市水务局 科长 河湖管理科 以实际情况为准

    审查标准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修建的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大
依据名称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4号公布, 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规章】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水利厅
地址 菏泽市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009号 山东省水利厅: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电话 菏泽市人民政府:0530-5310610 山东省水利厅:0531-66572192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中山路66号
电话 0530-5192551

暂无中介服务

1、咨询电话

0530-6169013

指南分享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