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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水务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水务局建设科
基本编码 370219144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291XN3370219144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8.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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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审查、办理、办结 7个工作日 李小磊 水利建设科 科长 水利建设科 以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审查标准

    相关政策法规
处罚意见
结果名称 处罚意见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9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水利厅
地址 菏泽市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009号 山东省水利厅: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电话 菏泽市人民政府:0530-5310610 山东省水利厅:0531-66572192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中山路66号
电话 0530-5192551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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