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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次

    到现场次数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水务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水务局农村水利科
基本编码 370219120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291XN3370219120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0.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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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无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审查标准

    无
关于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结果名称 关于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政府规章】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1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水利厅
地址 菏泽市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009号 山东省水利厅: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电话 菏泽市人民政府:0530-5310610 山东省水利厅:0531-66572192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中山路66号
电话 0530-5192551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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