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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水务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水务局河湖管理科
基本编码 370219082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291XN337021908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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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审查、办理、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处罚 7个工作日 齐元田 河湖管理科 科长 河湖管理科 以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审查标准

    相关政策法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大
依据名称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4号公布, 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水利厅
地址 菏泽市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009号 山东省水利厅: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电话 菏泽市人民政府:0530-5310610 山东省水利厅:0531-66572192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中山路66号
电话 0530-5192551

暂无中介服务

1、监督电话

0530-616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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