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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水务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水务局河湖管理科
基本编码 370219046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291XN3370219046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9.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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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审查、决定、完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先受理,后到现场,做出决定,完结 10个工作日 崔艳丽 河湖管理科 科长 河湖管理科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审查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政府规章】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省政府令第3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行政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令第7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水利厅
地址 菏泽市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009号 山东省水利厅: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电话 菏泽市人民政府:0530-5310610 山东省水利厅:0531-66572192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中山路66号
电话 0530-5192551

暂无中介服务

1、联系电话

0530-616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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