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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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水务局河湖管理科 |
基本编码 | 370219012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291XN3370219012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1.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自然人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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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6169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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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6169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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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开发区湘江路899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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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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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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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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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办理、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7个工作日 齐元田 河湖管理科 科长 河湖管理科 以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审查标准
相关政策法规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关于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
结果名称 | 关于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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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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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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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水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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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009号 山东省水利厅: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
电话 | 菏泽市人民政府:0530-5310610 山东省水利厅:0531-66572192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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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中山路66号 |
电话 | 0530-5192551 |
暂无中介服务
1、监督电话
0530-616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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