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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水务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水务局河湖管理科
基本编码 370219012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291XN337021901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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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审查、办理、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7个工作日 齐元田 河湖管理科 科长 河湖管理科 以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审查标准

    相关政策法规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关于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结果名称 关于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大
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水利厅
地址 菏泽市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009号 山东省水利厅: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电话 菏泽市人民政府:0530-5310610 山东省水利厅:0531-66572192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中山路66号
电话 0530-5192551

暂无中介服务

1、监督电话

0530-616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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