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农村水利科 |
基本编码 | 371019009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291XN3371019009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李小磊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6169135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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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6169135 0530-5168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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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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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窗口名称: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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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批复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批复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 0 李小磊 出具批复 审查标准
水利部和水利厅相关要求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审查 0 李小磊 出具方案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技术规范 -
申请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编制完成的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的申请进行初审 0 李小磊 是否接收申请 审查标准
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的相关要求 -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查审批 | |
结果名称 |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查审批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其他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水保〔2019〕6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九条 第一款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款 当年安排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 |
【其他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水保〔2019〕6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九条 第一款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款 当年安排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中山路66号 |
电话 | 0530-5192551 |
暂无中介服务
1、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由哪里审批?
水利厅或水利厅确定的相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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