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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审批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水务局 承办机构 农村水利科
基本编码 37101900900101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291XN3371019009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2427.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张兰青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0-5168650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3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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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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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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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 【展开】

文本类;

纸质、电子

5份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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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应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应内容完整,签字签章齐全。 【展开】 实施方案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编制,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展开】
(二) 实施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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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实施方案应通过专家审查,按照专家意见完成修改。 【展开】 专家审查意见明确,内容完整,签字签章齐全。 【展开】
(三) 县级水利部门的申请

文本类;

纸质、电子

2份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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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应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项目,按照参照模板提交材料,内容完整。 【展开】 按照参照模板提供,工程相关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可靠,签名、印章均齐全、真实有效。 【展开】
  • 申请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编制完成的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的申请进行初审 0 申静 是否接收申请

    审查标准

    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的相关要求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审查 0 申静 出具方案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技术规范
  • 批复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批复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 0 申静 出具批复

    审查标准

    水利部和水利厅相关要求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查审批
结果名称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查审批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水保〔2019〕6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九条 第一款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款 当年安排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
【其他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水保〔2019〕6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第九条: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水保〔2019〕6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逐级督查制度。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每年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开展督查。—督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随机抽取项目县和具体项目。督查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管理、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等。督查应利用无人机、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手段,核查工程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政府规章】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十三条第四款: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其他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办水保〔2019〕16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开展的中央补助资金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第十条:前期工作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建设方案)编制质量,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审查和审批情况等。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三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街道举报不依法查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运行维护,由相关人民政府和受益者按照规定分摊费用。第三十二条:本省加强河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引黄渠首沉沙区、清淤区、截渗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水土保持投入。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中山路66号
电话 0530-519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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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由哪里审批?

水利厅或水利厅确定的相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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