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会计中心

综合业务及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实施办法

为提高会计工作站综合业务工作水平和委派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全面考核、评定会计工作站和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根据《会计法》和《菏泽地区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业务考核和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是根据职责分工和年度责任目标,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会计工作站和委派会计人员,按岗位、分项目而进行的全面业务工作考核。

二、综合业务及年度责任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的办法进行,会计工作站及委派会计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考核。

三、对会计工作站考核的内容与标准(100分)

(一) 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 35分)

1、制度健全(8分)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帐务处理程序、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每项2分)

2、组织合理 (6分)

岗位设置合规。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中心的要求设置岗位。(1分)

收支审核程序严密。需审批的收入项目和标准先审批、后办理;票据报销按照经办人、审批人、会计工作站负责人会签的顺序办理;签字齐全。(4分)

凭证传递及会计操作程序科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采取审核、结算、制单、记账、报表的顺序和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合理组织所管单位的会计核算,做到流程顺畅,效率提高。(1分)

3、核算规范(8分)

科目设置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包括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中央有关部委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2分)

凭证填制和使用符合会计规范。外来和自制的原始凭证使用规范,记账凭证填制和机制记账凭证印章、签字齐全,符合要求。(2分)

账簿的启用、设置、使用、登记、结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分)

按规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报送财务报告,并做到及时、完整、准确。(2分)

4、手续完备(5分)

事前审批手续完备。按要求实行事前审批或备案办法,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审批手续齐全。(1分)

事中结算手续合规。按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结算方式合法,结算票据使用正确,结算手续完备。(2分)

事后报销手续合法。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工作站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齐全。(2分)

5、会计电算化(4分)

制度健全。有书面的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分)

岗位设置合理。以书面的形式设置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电算维护、电算审查和数据分析6个岗位。上岗人员必须具有会计电算化证。(1分)

运作规范顺畅。使用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软件,进行记账;凭证的录入、打印、装订;账簿和报表的输出、打印、装订,以及电算化会计档案的保存等,运作顺畅,符合会计电算化规范。(2分)

6、档案管理(4分)

制度健全。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1分)

会计凭证粘贴、装订整齐。(1分)

会计资料存放有序、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1分)

调阅使用手续齐全、登记正规。(1分)

(二)财务管理(20分)

•  制度健全(3分)

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度的内容要求,制定财务管理规范,或帮助单位制定财务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收入管理办法、支出管理办法、资产及负债管理办法、收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

2、预算管理(2分)

帮助单位书面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1分);建立并执行定期的预算执行报告制度(1分)。

3、收入管理(4分)

收缴程序合法科学。按照收支两条线以及票款分离的规定,凡代收代缴的,按征收、开票、入户、存缴、核销票据、记账的程序办理;直接缴存财政专户或国库的,按征收、开票、缴款、核销票据、记账的程序办理(2分)。

收入征收程序合规,做到应收尽收、不重不漏;有收费、罚款许可证,没有乱收费项目;按项目、标准和核定数额、收款通知、收款开票的程序办理。(2分)

4、支出管理(4分)

按预算规定的项目、用途、数额和进度支出。(1分)

严格执行财务开支范围和财务开支标准。(1分)

执行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包括事前审批、事中结算、事后报销的手续齐全,程序合规。(1分)

实施支出控制措施。有书面的控制支出的措施、实施依据,并有经核实的控制效果。(1分)

5、资产管理(5分)

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且银行存款的收支、管理、结算规范(1分)。

现金管理严格规范。包括现金库存限额、现金收支、现金保管规范。(1分)

其他流动资产管理规范。包括其他应收款、库存材料等核算清晰,责任明确,手续齐全。(1分)

固定资产管理正规。账、卡、实相符。包括会计工作站统一建总账、明细账;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使用部门保养。并明确会计工作站、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者三方责任。(1分)

建议或实施一年一次财产清查,并根据清查情况办理手续,做出相应处理(应有书面的财产清查材料)。(1分)

6、财务分析的数量和质量。包括按季进行书面的财务分析,分析的结构包括情况、问题、建议等基本的方面。(1分)

7、增收节支的建议及效益。本年度有书面的增收节支建议,单位采纳1条以上,并经核实确认有效益的。(1分)

(三)履行监督职责(35分)

1、 制度健全(4分)

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后稽核、财务会签制度;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办法; 票据及收入的监督办法;财务收支的监督办法。(每项 1分)

2、 原始凭证合格率100%,或不合格原始凭证书面建议率达100%。(4分)

3、财务收支范围和标准合格率100%,没有不合规、不合法支出或不合规财务收支项目书面建议率100%。(4分)

4、预算编制、调整以及专项和临时预算的审核率100%,且审核后的情况、数字和用途真实、准确、完整。(2分)

5、票据领购、登记、管理、分发、使用、缴销和核销规范、严格,手续齐全。(2分)

6、票据使用的收入入库(户)率100%,不存在坐收坐支现象。(4分)

7、依法及时足额提取并上缴税金。(2分)

8、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包括集中采购和经批准授权单位采购)的比率为100%。(4分)

9、支出按预算,专款专用率100%。(2分)

10、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按照制度规定的应该请示、备案的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备案。(5分)

11、政府、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当年安排事项及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与效果。(2分)

(四)、综合情况(10分)

1、 制定、执行管理制度情况。(3分)

2、年度责任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2分)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业学历上一个台阶;或在省以上报刊、出版社发表专业论文、出版专著;或书面向会计中心提出建议、意见被采纳;或在单项比赛、评比中获奖的。(2分)

4、参加人事、财政部门组织的考试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率100%。(1分)

5、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出勤率100%,考试成绩均在70分(含70分)以上。(2分)

五、对委派会计人员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以年度责任目标为主要内容,按岗位,分项目进行。

六、综合业务及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由中心监管科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考核小组,在对会计工作站进行考核的同时,结合会计工作站负责人一并对委派会计人员实施考核。

七、会计工作站和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结果分别排出名次,纳入年度综合考评成绩。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中心监管科负责解释。

菏泽市会计中心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调动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感,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考核对象

各会计工作站、委派会计人员

•  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

•  考核内容

(一)对会计工作站的考核。主要分为综合业务及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日常考核、受派单位评价、相关部门评价和民主评议等五个方面。

1、综合业务及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主要包括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财务管理;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综合情况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日常考核。包括服从领导,遵守会计中心制定的管理制度情况; 完成会计中心布置的工作任务情况;主动为会计中心建言献策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工作作风; 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情况; 工作人员政治素质; 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3、受派单位评价。包括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帮助单位搞好财务管理情况;履行监督职能情况;及时和单位沟通交流情况;主动为单位服务和建言献策情况;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工作作风;遵守单位的工作制度情况;遵守服务承诺和工作纪律情况;财务政策和制度公开;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等十二个方面的内容。

4、相关部门评价。主要由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和税务等部门评价,包括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配合单位搞好财务管理情况;落实财税政策情况;履行监督职能情况;配合职能部门工作情况;完成职能部门布置的任务情况;主动为职能部门服务和建言献策情况;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等十二个方面的内容。

5、民主评议。由全体委派会计人员对各会计工作站分好、一般、差三个档次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主要分为综合业务及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日常考核、受派单位评价和民主评议四个方面。

1、综合业务及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主要依据委派会计人员年度责任目标和具体的会计岗位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日常考核。由会计中心对会计工作站负责人,会计工作站负责人对其他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按遵守法纪和制度执行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完成任务情况;工作作风;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六个项目进行考核。

3、受派单位评价。按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纪守法;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五个项目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评价。

4、民主评议。由全体人员对每位委派会计分好、一般、差三个档次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 、考核办法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实地检查与书面评价相结合,走访座谈考察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严格按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职、晋级的依据。

五、考核组织

会计中心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人事科负责统一牵头组织和汇总,监管科负责综合业务和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其它考核项目由人事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菏泽市会计中心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派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严肃会计委派纪律,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奖惩的对象是会计工作站及委派会计人员。

•  奖励项目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个人奖励分为: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巾帼建功等。集体奖励分为:先进会计工作站、先进党团组织和巾帼文明岗等,具体年度评奖项目由会计中心确定。

第四条 奖励方式

内部通报、通报表彰、颁发奖杯、荣誉证书、物质奖励、申请晋职、晋级和记功。

•  评奖办法

(一) 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贡献大小来衡量。被评选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工作表现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被评选的先进集体,要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研究并报局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 1)在年度考核中总得分前五名的会计工作站;

( 2)在年度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委派会计人员;

( 3)工作中以身作则,努力钻研业务,取得优异成绩,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

( 4)主动检举违法乱纪行为,使国家、集体财产免遭重大损失;

( 5)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三)其他奖励的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惩戒方式

谈话提醒、内部通报、通报批评、警告、低聘、解聘、责令辞职、降级、降职、待岗培训、留用察看、辞退、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惩戒方式即可单用,亦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惩戒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会计中心研究并报财政局领导批准后,给予惩戒。

( 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总得分列末位的会计工作站;

( 2)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总得分列后三位的工作人员;

( 3)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财政局、会计中心的承诺、纪律、制度;

( 4)接受或变相索取受派单位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财物的;

( 5)指使、授意、纵容、伙同他人篡改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

( 6)拒绝阻挠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谎报会计信息的;

( 7)未经批准,擅自向外界披露受派单位会计信息的;

( 8)对受派单位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现象知情不报的;

( 9)因主观原因致使会计资料丢失、毁损、不可修复的;

( 10)以未经审核的记帐凭证为依据,登记账薄的;

( 11)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 12)未经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银行帐户并收取好处费的;

( 13)擅自挪用、截留、坐支受派单位资金的;

( 14)未经受派单位领导签字审批,擅自报销入帐的;

( 15)因工作疏忽给受派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 16)在受派单位与财政部门之间,隐报实情,擅自做主,处理财务事项的;

( 17)有吃、拿、卡、要、报或故意刁难受派单位行为的;

( 18)其他应予以惩戒的情形。

•  引咎辞职

委派会计人员应根据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主动提出辞去现行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请求。主动辞职的,视具体情况可不再给予相应处分;应辞职未辞职的,按规定给予撤职等相应处分。

第九条 党团员违反党团组织纪律的,由党团组织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委派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站有违规、违纪、违诺现象或被惩戒的,本人和所在的会计工作站取消会计工作站负责人当年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有违规、违纪、违诺现象,或被惩戒的 个人和所在工作站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中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菏泽市会计中心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菏泽市会计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

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软件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统一管理和各科室、组、工作站自行应用的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如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邮件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四条 中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各科室、组、工作站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系统保密管理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须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法规。

第七条 中心机关统一组织应用的信息系统由中心信息组管理,各科室、组、工作站自行应用的信息系统由各科室、组、工作站自行负责。

第八条 建立信息系统,应围绕系统目标,做好信息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需要保护的信息类型;

2.信息秘密等级;

3.信息秘密时限;

4.信息服务方式;

5.信息敏感程度;

6.信息安全代价。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文件系统加密、电子邮件加密和用户权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技术。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联网。

第十条 中心统一管理的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由中心信息组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

第十一条 安装、使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服务器,工作站均应加设机器启动密码。采用Windows平台的计算机要加设屏幕保护口令。

第十二条 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应按管理权限实现有条件共享。应用人员在分配到初始密码后,必须修改成自己确认的密码,定期或不定期修改,防止密码泄漏,以免被非法窃用。密码丢失后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以便恢复初始口令,再行修改。对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分级加设系统口令,严禁各岗位人员越岗或越权操作。

第十三条 应用人员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退出信息系统,做到“人走系统关”,防止泄密。

第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在离开主控台前应将系统退至注册画面。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更改系统环境,降低系统安全保密性能。

第三章 涉密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各科室、组、工作站涉密信息和数据的传递和管理,必须按保密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涉密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秘密等级,各单位不得放宽秘密等级。

第十八条 中心的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和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上网。

第十九条 各科室、组、工作站与国内有关单位相互传递和交换信息,应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十条 未采取保密措施,不得用电话拨号方式传送涉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中心涉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连网络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第二十二条 对涉密磁介质、光盘介质的复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不得随便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下载、剪贴或打印涉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公共场合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调阅涉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分析、调用、查询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管理权限内的信息。

第四章 涉密媒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组、工作站要设专人负责本部门磁介质、光盘介质资料的管理,并做好登记,防止丢失。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的数据备份磁带磁盘,须备双份,其中一份异地存放。

第二十九条 存放信息系统及重要信息的磁介质,严禁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报请中心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磁介质,应在质量保证期内(一般为一年)进行转储。无保存价值的秘密性文件,应及时删除,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出的涉密文件,应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废弃的打印纸以及磁介质、光盘介质等,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纸质介质用粉碎机粉碎或集中监销;

2.磁性介质必须抹除信息,使其不可恢复;

3.光盘介质应机械打碎。

第三十三条 不得将涉密工作站硬盘、光盘、磁盘作为网络共享使用。确需共享的目录和文件,应严格控制其共享的范围和时间。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用网络共享打印机打印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先由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分析故障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确定需要送修的,先把硬盘中涉密信息的文件作备份,彻底删除、确认其不可恢复后,方可送修,以防泄密。

第三十六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七条 程序源码、系统开发的全套文档资料要由专人管理,及时删除那些用于调试的程序,销毁程序开发时打印的涉密程序清单。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保存的各类涉密信息系统的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调出本中心的人员要对其保管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交回。

第五章 网络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心城域网传输、储存、处理着重要财政数据,是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其建设、使用和管理,必须采取统一的标准、采用统一的软、硬件产品和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 中心信息组对计算机网络在以下层次采取安全保密技术:

1.网络层:局域网采用虚拟子网技术,广域网采用加密传输、安全路由、访问权限控制、信息流监控等措施,在网络边界建立相应的网络通讯监控系统,防止来自外部网络的任何窃密行为。

2.网络管理系统:对设备、用户、权限、数据库、邮箱等资源进行控制。

3.网络操作系统:提供用户控制、文件系统控制、日志、加密等措施。

4.Internet/Intranet:采用私有网络地址、防火墙等技术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中心机关对接入国际互连网或与国内有关部门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中心信息组主机房是重要的财政信息处理中枢,其划分为若干工作区,以控制进入各作业区的工作人员。

1.系统作业区: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和数据库管理员工作区。

2.系统外存区:外存操作员,装卸存储介质。

3.系统输出区:工作人员以及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和数据库管理员工作区。

4.用户作业区:即用户工作区。

前三个工作区,参观者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四十三条 服务器及其操作系统必须设置超级用户口令。口令位数应不低于6位。超级用户口令由主管部门领导和系统管理员掌握。

第四十四条 中心公用数据网互连网地址、中心城域网地址由中心信息组统一分配。分配给各工作站的局域网地址要妥善保存,不得转告他人。

第四十五条 中心各科室、组、工作站与国内有关部门进行网络连接,应在报经中心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提供其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权地址等资料,报中心信息组备案。

第四十六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统一经中心机关局域网中心机房安装出入口。联网前,须对应用人员进行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进行建立出入口,杜绝各种电子失窃密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 中心各科室、组、会计工作站的计算机各类硬件设备、附属设备、软件资源、耗材,统一由中心信息组管理。购入或上级分配、其他单位赠与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时,要淘汰报废设备需经中心信息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回收全部淘汰报废设备;扩展、更新、维护、修理设备及软件安装、计算机升级事项统一由中心信息组经办。

第四十八条 各种计算机游戏是传播计算机病毒的主要途径之一,为保证网络系统及单机不被计算机病毒感染,严禁任何人在公用微机上玩计算机游戏,禁止与其它网络同机(同硬盘)使用,严禁违法操作。各科室、组、工作站在单机上使用外来软盘前,必须对所有盘片进行严格的查毒和消毒处理,否则,严禁在微机上使用。

第六章 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中心保密工作站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并对发现的安全保密问题及时给予通报。

第五十条 各科室、组、工作站要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系统应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做到不失密、不泄密,确保信息安全保密。

第五十一条 各科室、组、工作站要对可能接触到涉密信息的人员定期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杜绝失职、误操作、非法分析、非法调用、非法查询等行为的发生。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的隐患时,应当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应当及时向中心信息组反映。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中心信息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泄露或窃取国家秘密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保密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但没有发生泄露国家秘密者,要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要给予警告或停机整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菏泽市会计中心建立协调、沟通

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会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受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确保会计委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协调、沟通的范围

按照中心、会计工作站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协调、沟通的范围主要包括: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物价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受派单位。

二、协调、沟通工作的目标任务

建立中心、会计工作站与财政、相关职能部门、受派单位三方面的立体协调沟通体系,及时交流工作情况,互通业务信息,互相支持和配合,加强财政、财务等经济监督,搞好会计服务,共同依法履行好工作职责,保证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三、协调、沟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中心主任领导下,成立中心协调、沟通工作领导小组, 由中心领导和各科室组、会计工作站负责人,具体负责对外协调、沟通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 具体 办理。

(二)中心各科室组、会计工作站都要明确协调、沟通工作责任。每次重要的协调、沟通活动结束后,应建立备忘录,并形成书面意见材料,上报中心协调、沟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例会,听取工作汇报,指导、部署中心各科室组、会计工作站的对外协调、沟通工作。

四、中心与财政局各科室、单位的协调、沟通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中心和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组成,由中心邀请,不定期举办,主要内容是通报一定时期内会计委派工作情况,征求对会计委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贯彻落实重大财税政策和法规制度的措施。

(二)建立中心和财政局各科室、单位之间的业务文件抄送和重大业务政策、汇总财务报告的通报制度,不定期举办业务对话。

(三)建立健全业务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主动接受局相关科室的政策指导。

五、中心与受派单位的协调、沟通

(一)建立中心与受派单位负责人、财务(办公室)负责人、报账员等有关人员的定期座谈制度,介绍会计委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财会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办法,征求受派单位对委派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座谈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建立定期走访、调研制度。中心领导、各科室组负责人每年都要安排专门时间走访受派单位,开展沟通和调研活动,总体时间不少于3个月。每次走访、调研以前都要列出题目,把协调、沟通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文件资料交流制度。中心研究制定的工作意见、规定和办法,以及对会计工作站的业务要求等文件,涉及受派单位的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需受派单位配合的,应及时抄送受派单位。对于中心《征求意见函》,受派单位研究决定后,应及时回复。各受派单位制定的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涉及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应抄送中心和会计工作站。

六、中心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

(一)建立中心与市纪检、监察、审计、税务、物价等职能部门的定期座谈交流制度。通报近期会计委派工作开展情况,征求对会计委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协商和研究确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座谈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开展业务走访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到有关职能部门走访。就有关政策和问题进行请示、咨询、征求意见和交流。

(三)建立业务通报、业务对话、信息交流和联合调研制度。中心采取的重大措施、重要决定以及重要文件,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共同组织实施。按有关法规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应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事项,应及时上报。中心印发有关文件、信息、资料,及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出台需中心、会计工作站监督执行的政策、规定,应抄送中心和会计工作站。

七、会计工作站与受派单位的协调、沟通

(一)建立定期业务工作通报制度。业务工作通报由会计工作站和受派单位领导人、财务(办公室)负责人、单位报账员等进行座谈、交流,通报近期会计工作站业务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传达市委、市政府及上级职能部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办法 ;传达市财政局和会计中心对会计工作站做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听取受派单位近期主要工作情况介绍和对会计工作站及会计委派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同研究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座谈、交流后,会计工作站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中心。业务工作通报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

(二)建立调查研究和业务走访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会计工作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受派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和业务走访活动。

要把调研活动与交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中心调研制度的要求,协同受派单位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为目的,列出几项调研交流题目。每次调研交流结束后,会计工作站要形成书面材料报中心和受派单位。

要积极进行业务走访活动,全面了解、掌握受派单位的工作情况,针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征求单位对会计委派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业务走访原则上半年一次。

(三)建立业务信息交流制度

会计工作站除定期(月、季、年度)向受派单位报送的会计资料外,还应向单位按季提供财务分析报告;不定期提供内部管理建议书、业务工作征求意见函等书面材料。会计工作站向单位提供的书面报告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其代办人签字。

各受派单位应向会计工作站提供当前主要业务活动情件、行业管理的最新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文件,制定的内部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等。为会计工作站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八、会计工作站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

(一)定期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口业务科室开展业务对话活动,通报交流在具体业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征求对会计工作站的意见和建议。业务对话活动原则上每季进行一次。形成的书面材料由会计工作站报送中心。

(二)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会计工作站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反映、请示和报告,并抄送中心。有关部门应及时回复。

(三)建立业务信息交流制度。会计工作站应按规定要求向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报送会计资料;有关职能部门业务科室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站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及时组织学习有关业务文件和政策。

九、中心及会计工作站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其他灵活、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建立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受派单位的协调、沟通机制。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会计工作站协调沟通活动登记表

项目

内容

时间

单位

参加或签收

说明:项目按业务通报、业务走访和信息交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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