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会计中心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印章是组织的象征,是权力和责任的标志,印章的使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性。为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印章,确保印章使用安全,现对中心及会计工作站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印章使用范围和批准权限
一、中心印章包括:
1、菏泽市会计中心行政公章。
2、菏泽市会计中心财会专用章。
3、菏泽市会计中心法人代表印章。
4、中共菏泽市会计中心支部委员会印章。
5、中心各科室、组、站行政、财务、基建、票证等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
二、中心印章主要用于:正式公文(包括函件)用印和联系公务、处理业务、提供证明用印等。
三、中心行政印章的使用。凡带有请示、请办性的上行文,带有规定、指示性的下行文和以法人名义订立合约、出具重要证明等,必须经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一般正式公文,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凡通知、介绍、印证性证明等用印,由主任批准或主任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用印。
四、中共菏泽市会计中心支部委员会印章,用于支部委员会发文和党务工作联系等,由支部委员会书记批准或授权人批准,方可用印。
五、中心所属各科室、组、站业务印章,由各科室、组、站负责人批准用印。专用章按业务性质和规定使用。
六、各科室、组、站业务印章和各专用章,不能代替中心行政印章;中心行政印章不能代替支部委员会印章。
七、对中心行政公章、法人代表印章、支部委员会印章,实行使用登记制。凡使用以上印章的,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申请人、文件标题、批准人、签字人逐一登记,建档备查。凡不进行登记的,按印章管理人员擅自用印处理。
八、实行用印追究制,凡不按规定越权批准使用印章、或违反印章使用管理程序使用印章以及印章管理人员擅自动用印章,要严肃追究责任,因违规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影响和带来严重后果的,除损失自负外,情节较轻的,依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印章的保管和刻制
九、印章保管
1、中心行政印章,由中心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下班后要加锁,假期要加封。如保管人员不在,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委托其他同志代管。
2、支部委员会的印章,由中心人事科严格保管。
3、中心所属各科室、组、站业务印章和各专用章也要有专人负责,按照上述精神建立制度,加强管理。
4、中心办公室负责全中心的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所有印章和保管人员都要由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经常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5、因管理不严使印章失控、丢失印章或印章被盗者,要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十、印章刻制。中心所属各科室、组、站刻制或更换印章,由有批准权限的机构或人员批准,办公室按规定确定印模规格和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公章,违者要追查责任。
十一、印章的启用、更名和废除,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或人员批准后,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办理。
中心使用法人代表印章
十二、中心使用的法人代表印章,同机关印章一样,要进行严格管理,认真负责,按要求正确使用。
十三、中心法人代表印章主要用于部门预决算、人事问题、签订合同等事项。
十四、使用法人代表印章,由主任批准。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