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会计中心督查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和政令畅通,维护中心的权威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督查制度。

    一、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

    督促检查工作是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推动重要决策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工作。督促检查是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心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实施、完善决策和确保政令畅通的有效方法。督促检查工作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突出重点、领导授权、分工协作、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重要文件、电报规定落实的事项;

    (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需要中心办理的事项;

    (五)上级交办需由中心落实或办理的事项;

    (六)领导批示的新闻媒介对会计委派有关工作问题的反映和建议的处理及落实。

    (七)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三、督查情况登记制度

    1、督查工作由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所属各科室组、会计工作站具体实施,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的重要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要把查办任务、要求、报告时间、承办单位记入登记簿。

    2、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决定由中心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要把查办措施、做法、报告时间记入登记簿。

    3、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中心办公会议、中心常务会议、中心召开的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要把查办要求、内容、步骤记入登记簿。

    4、各受派单位、有关部门请示事项的办理,要把收件编号、收件日期、批件名称、领导批文记入登记簿。其后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办理结果也记入登记簿。

    5、中心领导批示交办的其它事项,将收件编号、收件日期、批件名称、领导批示内容等记入登记簿。

    四、督查审批报告制度

    1、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收到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报告后,首先由办公室主任认真审查,经审查合乎要求的,再分送中心领导阅示,不合乎要求的,请有关单位重新办理和报告。

    2、市委、市政府、局党组和上级部门决定由中心实施的事项,由办公室把实施事项的落实情况、实施报告,经中心领导阅示后,分送市委、市政府、局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3、各科室组和会计工作站报来的关于对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中心办公会议、中心常务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经办公室审查后,送交中心领导阅示。

    4、有关单位向中心的请示事项,首先由办公室主任或科室负责人审阅,然后提交分管主任批示,特别重大的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商定,确定承办科室组和会计工作站,具体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

    5、对中心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由办公室或有关科室组将领导批示文件及相关材料交有关单位承办。

    五、督查分级负责制度

    1、对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属办公室直接承办的由办公室负责承办。

    2、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的决定由中心实施的事项,由办公室牵头承办,并拟写办理报告。

    3、对主任办公会议、中心办公会议、中心常务会议决定及中心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由办公室或有关科室组、会计工作站承办,办理结果由办公室主任审查后分送中心领导阅示。

    六、督查办结回复制度

    1、对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经分管主任同意后,承办单位及时回复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

    2、对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的决定由中心组织实施的事项,在承办时限内按时提交办理报告,经中心领导审阅后,及时回复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

    3、有关单位向中心的请示报告或事项的办理结果,经中心领导审查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给请示单位。

    4、对于中心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由办公室或有关科室组和会计工作站审阅后,合乎要求的,及时回复给批示人。

    七、几项重要督查工作

    1、实行述职制度。中心所属各科室组和工作站负责人向主任办公会述职,一年两次。

    2、落实好激励机制。本着一切工作看效果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奖惩办法,定期督查兑现奖惩情况,激励大家埋头苦干,争先创优。

    3、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对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推广好经验,对行动迟缓、办理拖拉的予以通报批评。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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