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会计中心

关于加强工作纪律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菏泽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工作纪律的规定》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中心(以下简称 “ 中心 ” )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会计委派工作有序地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严肃风容风纪。 全体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着装要整洁大方,整体和谐,不准穿奇装异服。要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待人热情。要讲究卫生,保持室内整齐、清洁,清新美观。

    二、 坚守工作岗位。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或受派单位的要求),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办公时间不串岗,不聊天,不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上班时间不许邀请会见私客,有私客造访,要尽量缩短会见时间,并不得影响他人办公。有事确需离岗时,需按有关规定请假。

    三、严格考勤请销假制度。 会计中心的考勤和请销假工作采取 “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的办法。中心人事科统一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各科室、组、站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范围。

    (一)会计工作站负责本站人员的考勤。中心人事科负责中心各科室组的考勤,不定期检查各站的出勤情况和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并在《内部情况通报》上予以公布。

    (二)考勤采取上下班签到,班中抽查的方式,上班签到后不经科室、组、站负责人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小时,按旷勤一天处理;迟到或早退累计满三次者按旷勤一天处理,并以此类推。

    (三)中心人事科和工作站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关,如工作人员因其他原因(含病事假、公休假、探亲假等)不在岗的,由人事科和工作站负责人在签到薄内注明。旷工连续 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者,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菏泽市会计中心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四)女职工有哺乳未满 12个月婴儿的,每日在工作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上下午各一次,每次哺乳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五)各工作站将每月考勤情况汇总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报中心人事科,由中心人事科将出勤情况汇总后报中心分管领导,按月公布出勤考勤情况。

    四、各类假期

    (一)病假。工作人员因病离岗休息,须经领导批准。请病假 3天以上者,必须凭医院或医务室的诊断建议书,履行请假手续。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工作人员因事请假,须经领导批准。因私事请假可顶公休假,按出勤对待。
    (三)婚假。工作人员结婚给婚假3天。对符合晚婚规定年龄的,可享受晚婚假一个月,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三天。丧假不包括奔丧的往返时间,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符合探亲条件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按规定给予探亲假,假期工资照发;探亲假包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包括路途占用时间。
    (六)产假。
    1、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3个月,晚育者增加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剖腹产五个半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流产。怀孕不满七个月流产者,需根据医院医生的建议,给予30天内的产假。

    (七)计划生育手术假。

    1、 放节育环给假 3天。

    2、 取节育环当天休息 1天。

    3、 输精管节扎给假 7天。

    4、 输卵管节扎给假 21天。

    (八)休假。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5天;满25年不满35者,每年休假20天。休假的天数不含国家规定的节日放假和星期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安排当年的休假。如当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下列所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1)当年内请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0天的;
    (2)当年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
    (3)当年内病假、疗养和因私事请假累计超过50天的;
    (4)按规定当年内可以享受探望父母、配偶假期的;
    (5)按国家规定休婚假、产假、或在职上学期间放假的 天数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休假天数的。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工作人员在年度内可以享受但未享受休假的,可在下一年度安排补休。

    五、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工作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婚丧假、探亲假、产假、休假以及请病、事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不主持工作的正副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主持科室、组、工作站负责人审批;请假2-3天,由主持工作的科室、组、站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中心人事科审批;4-7天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经科室、组、站和中心人事科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中心主任审批,主持工作的科室、组、站负责人及副主任、总会计师请假,由中心主任审批;主任请假,报局领导批准。
    (二)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原则上不准电话请假。如遇特殊情况,事后两日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事先未经批准,事后未补办请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期满,如因事或因病需要续假者,应在请假期满后2日内办理续假手续。无故逾期不到按旷工处理。
    (四)工作人员需要请假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假条。假条要写明假种、起止时间、天数等。按各类假期的批准权限审批。经批准的2天以上的假条中心人事科要及时登记备案。假期休满后本人要及时到中心人事科销假。
    六、注意事项
    (一)在非法定节假日或业余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者,按请假批准权限批准后,可安排补休,也可在本月内顶销病、(私)事假。
    (二)中心人事科、各会计工作站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按月准确记载考勤情况,记载必须与事实相符,严防弄虚作假,代替他人签到。由于中心人事科、会计工作站工作失误造成考勤不实的,相应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三)本办法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新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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