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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执行的全国政府性基金
菏泽市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菏泽市执行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部门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1
税务机关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税务机关
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外的电力用户
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 2.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号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5号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02号
《关于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的批复》财办税[2015]4号
菏泽市执行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
税务机关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税务机关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详见鲁财综〔2016〕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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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务机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的90%缴纳。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条例》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 鲁政发〔2012〕2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18〕17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9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鲁财税〔2020〕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1号
菏泽市执行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4
税务部门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税务部门征收
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2.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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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税务机关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提取。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3.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抵免政策参见财税〔2019〕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号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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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务机关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提取。 2.对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农村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由税务部门依照其销售收入的4‰计征教育费附加。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4.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抵免政策参见财税〔2019〕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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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地方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城乡建设部门
在菏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民用建筑项目。 1.市政建设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2.基础教育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地下建设工程项目按标准的50%收取。 (二)工业建筑项目。 1.市政建设配套费基准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单层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100%收取;二层以上(含二层)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50%收取。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7〕53号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鲁政发〔2009〕9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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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税务机关
地方水库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缴入省级国库
税务机关
按全省范围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提取0.5厘资金筹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按全省范围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提取0.5厘资金筹集。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55号
《关于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0〕99号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鲁财税〔2022〕9号
菏泽市执行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9
财政部门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门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二)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三)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详见财综〔2011〕2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税〔2021〕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号
财政部《关于山东省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11〕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11〕20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1〕8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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