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00004478300H/2021-0201 | 分 类: | 就业服务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 年 01 月 25 日 |
标 题: | 关于完善事业单位人才薪酬激励机制有关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1 年 01 月 25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关于完善事业单位人才薪酬激励机制有关措施的通知 |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300H/2021-0201
- 分 类:就业服务
- 发布机构: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标 题:关于完善事业单位人才薪酬激励机制有关措施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1 年 01 月 25 日
- 发布日期:2021 年 01 月 25 日
- 内容概述:关于完善事业单位人才薪酬激励机制有关措施的通知
关于完善事业单位人才薪酬激励机制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市开发区、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充分体现有效激励,促进事业单位引进、留住、用好人才,根据《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菏人社〔2018〕14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意见(试行)》(鲁人社发〔2018〕5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市事业单位人才薪酬激励机制工作提出以下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
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人员控制总量内,下同)高层次人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按规定及程序确定高层次人才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和薪级工资标准。合理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优化绩效工资结构,事业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逐步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
二、落实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适时提高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建立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要公益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项目。
三、实行绩效工资倾斜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聚集情况。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倾斜,允许其突破一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适当高定绩效工资总量。
对事业单位聘用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等高层次人才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可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单列,并根据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及时调整。
对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经单位公示、报主管部门同意等程序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核批所需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人员标准,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处理好高层次人才与其他人员工资关系。
四、实行灵活有效的分配方式
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一)实行协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是指事业单位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在聘期内的岗位职责、目标要求,通过双方协商,以协议形式确定收入水平,协议工资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所聘岗位的基本工资。根据工作需要及拟聘用或已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的能力水平、市场价位,综合考虑预期效益及其周期性等因素,由双方协议确定工资水平,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协议必须明确高层次人才的责任和目标任务、考核方式及奖惩等相关内容,协议工资期限一般一至三年。协议工资制适用于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编制内高层次人才。
(二)实行年薪制。年薪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情况,确定高层次人才年度收入水平。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构成。其中,基本年薪应包括所聘岗位基本工资,根据国家工资标准确定,按月发放。效益年薪根据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依据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其考核结果发放。对超额完成预定任务指标、作出突出贡献的,可适当发放奖金。对不再适合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资分配形式。年薪制适用于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编制内高层次人才。
(三)实行项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是指事业单位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等工作任务中,根据高层次人才在项目周期内承担的阶段性任务,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工资。项目薪酬总额、项目工资分配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项目工资制适用于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人才事业发展和承担的科研创新项目,充分运用薪酬自主权,积极推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制的,事业单位在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外不得再发放其他工资和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年薪所需经费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五、支持兼职创新、在职创业获取报酬
(一)鼓励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科研创新。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利用单位技术资源等对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中按规定可以用于人员分配的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作人员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在团队承担本单位承接的财政科研项目、横向委托项目,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领取报酬。其中,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在团队成员属编制内人员的,其报酬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对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高层次人才同时担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高层次人才同时担任其他领导职务,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支持高层次人才兼职兼薪。支持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保证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医院、社会组织等兼职从事科研创新,通过兼职科研创新取得的合法报酬由个人支配,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创业项目涉及所在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应由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就配股、分红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办法,科研人员按规定取得的报酬由个人支配,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其中,高层次人才同时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的,不得到企业兼职;同时担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者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报酬;同时担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经批准可在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奖励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三)鼓励高层次人才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的,离岗期间的基本待遇可由原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发放,也可由本人与单位协商确定,离岗创业收入由个人支配。离岗期满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根据所聘岗位等情况重新确定。离岗期满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须与其解除人事关系,不再发放待遇。
事业单位应积极落实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以及通过上述方式获取报酬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积极性。
六、允许事业单位建立和发放突出贡献奖
对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专业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技术革新,以及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人员及团队,事业单位可按项目发给突出贡献奖,奖励额度由事业单位根据科研成效自行确定。
对在教书育人、医疗卫生、文化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绩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年度发给突出贡献奖,奖励额度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七、切实做好事业单位人才薪酬管理服务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政策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高层次人才薪酬分配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分别由事业单位和财政负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人才综合考评机制,加强对高层次人才薪酬分配的考核管理工作,组织事业单位定期开展绩效评估。事业单位要健全内部考核办法,根据岗位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才评价周期、分配办法,对作用发挥不明显、成效不显著、考核不合格的人才,不再享受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等政策。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