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00004478300H/2022-0269 分  类: 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 年 03 月 08 日
标  题: 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2 年 03 月 08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300H/2022-0269
  • 分  类: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标  题: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 成文日期:2022 年 03 月 08 日
  • 发布日期:2022 年 03 月 08 日
  • 内容概述: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二、受理单位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四、申请主体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受理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七、办事流程

工伤认定办事流程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的,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530-5190068

监督电话:0530-12333

十一、办理地点

菏泽市桂陵路3999号

十二、声明及二维码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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