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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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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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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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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用人单位、和人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2014952004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300H3372014952004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29.0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特别程序时限 | 暂无 | 特别程序种类 | 暂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劳鉴中心办公室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31412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综合窗口10号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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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0-5314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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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2楼204 投诉电话:0530-516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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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窗口名称:就业人才区 窗口编号:综合窗口10号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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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医学病历材料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 |
必要 |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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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网上自行下载 |
必要 |
填写规范、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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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作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 20 袁继利 作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 审查标准
鉴定结论准确、送达及时 -
现场鉴定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被鉴定人根据通知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医学卫生专家形成专家组意见 1 李晨 形成专家组意见 审查标准
身份信息准确无误、专家组意见客观公正 -
申请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以及山东省直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5 袁继利 出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收讫告知书》 审查标准
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书 | |
结果名称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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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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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人社规〔2017〕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
【部门规章】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申请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条件: 1.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可以提出申请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2、公示材料及公示期有什么要求?
公示材料包括“公示证明”、“公示照片”、“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公示公告”三种材料。公示期七天。
3、对病历资料有何要求?
各种慢性病需提供2年的系统治疗病历;另有以下病种需同时提供的以下病历资料:1.肿瘤病患者,提交手术纪录、病理报告,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应有确诊病情的相关化验结果等有关材料; 2.癫痫病患者,提交系统服药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3.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须提交系统治疗的就诊病历; 4.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提交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5.精神分裂症、难治性情感障碍患者,提交系统治疗5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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