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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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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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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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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调查核实、案情复杂的工伤认定申请,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养老与工伤保险科 |
基本编码 | 370714004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300H3370714004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28.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李军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314066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综合窗口10号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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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0-5314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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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2楼204 投诉电话:0530-516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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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桂陵路3999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窗口名称:就业人才区 窗口编号:综合窗口10号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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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展开】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 |
1份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展开】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
(二)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展开】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 |
1份 |
根据相关规定,由法定机构出具。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根据相关规定,由法定机构出具 【展开】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
(三)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表格类; |
纸质 |
2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填写 |
必要 |
材料完整,内容清晰准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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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展开】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 |
1份 |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展开】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
(五)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展开】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 |
1份 |
法定机构出具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医疗机构出具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
(六)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 |
必要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展开】 |
|
||||
(七)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展开】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 |
1份 |
根据相关规定,由法定机构出具。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展开】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
(八) |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展开】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 |
1份 |
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 【展开】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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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 |
1份 |
根据相关材料的管理规定,由法定机构出具。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根据相关材料的管理规定,由法定机构出具。 【展开】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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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5 李宗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审查标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展开】 -
调查核实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提速办要求: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调查核实、案情复杂的工伤认定申请,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30 李军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是否存在不得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
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5 张馨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标准
在申请时限内,有管辖权,材料完整。 -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部门规章】 《工伤认定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工伤认定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部门规章】 《工伤认定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工伤认定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几种?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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