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00004478618C/2022-1884 | 分 类: | 建筑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7 年 05 月 05 日 |
标 题: | 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7 年 05 月 05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618C/2022-1884
- 分 类:建筑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 题: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17 年 05 月 05 日
- 发布日期:2017 年 05 月 05 日
- 内容概述: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建房[2017]80号)、全国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会议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稳定房地产市场,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现将行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十五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打击捂盘惜售、随意抬价、虚假宣传、不明确标价等行为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惩处一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中介机构扰乱市场、社会投机资本炒作商品住宅等违法违规问题,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理自住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行动内容
(一)强化商品房预售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须一房一价申报,利润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必要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委托价格主管部门对申报价格进行核查。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须按照申报的一房一价,明码标价,面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由房地产开发部门暂停该项目的网上签约,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联合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尽快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建立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二)规范网签变更撤销管理
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网签合同变更及撤销程序,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共同制定实施细则,防范期房转让偷逃税款行为,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网签变更、撤销手续。做好网签合同撤销后的跟踪检查,网签合同撤销后开发企业再次销售该商品房时,要对该房屋销售合同的价格等条款进行严格把关,属违规撤销网签合同进行期房转让的,不予网签。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严禁囤房居奇、捂盘惜售等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房人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费用;商品住宅项目具备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各种理由和形式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要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宅项目的预售许可后,必须一次性将全部房源面向社会公开发售。开发企业不得通过商品住宅高价装修、捆绑销售高价车位(库)及储藏室等变相涨价的途径躲避价格管控。
2.严查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等行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与宣传、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联合行动,严肃查处不良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纵容唆使销售人员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渠道,宣传房源不足、价格上涨、信贷收紧等虚假消息,制造房地产市场紧张气氛、误导购房群众恐慌性购房的行为。对恶意造谣惑众、制造紧张气氛的,严肃惩处。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房屋销售、中介人员的专业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四)制定落实差别化购房政策
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税务部门,从严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提高炒房成本,减少炒房行为。必要时,适时出台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炒房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区要加快研究建立打击房地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三、行动安排
全市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11月25日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5月5日至5月15日)
1.做好开展专项行动的准备工作。一是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行动通知到辖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布置做好准备工作;二是调整商品房预售监管工作规定和程序,健全商品房网签变更撤销管理有关规定;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提前做好人员培训。
2.做好自查自纠和迎检工作。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做好自查自纠,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二是调整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经营策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三是做好迎检工作。
(二)专项行动阶段(5月16日至9月30日)
1.检查。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月3日前,各县区要将上月工作情况和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报送市住建局。典型案例原则上每月至少1件,重大事项随时报送。
2.督查。市住建局根据各地工作报送情况和群众反映,联合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每月选取部分县区进行督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随时进行督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全市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县区,通报批评并函告当地政府。
(三)分析总结(10月1日至10月10日)
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针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材料,2017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住建局。
(四)验收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5日)
市住建局联合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区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和取得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四、惩戒处理
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整改,落实消极的,取消其预售许可、网签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五、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县区政府是当地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本次专项行动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最大支持。
(二)强化部门组织协调。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抽调精干力量,设立打击囤房炒房专项行动办公室,制定相关细则和实施措施,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主动正面发声,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主动受理群众举报。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和投诉地址,接受群众电话咨询、书面举报投诉。请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于5月8日前,将本县区负责专项行动的责任部门、举报电话、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报送市住建局。
联系人: 姬鹏程 联系电话: 5695971
邮箱: hzkfxx@163.com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