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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0217133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133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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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1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1 1 田国正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消防验收科 1

    审查标准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消防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消防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4月29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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