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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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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切换标准版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切换标准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0217133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13300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3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时间:上午8;39-12;00

    申报材料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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