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 基本编码 | 370217230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7370217230000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事项版本 | 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建设单位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166067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166067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珠江路1877号521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 按相关规定 李立 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副科长 综合科 受理 审查标准
按相关规定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查 按相关规定 李立 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副科长 综合科 审查 审查标准
按相关规定 -
办结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办结 按相关规定 李立 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副科长 综合科 办结 审查标准
按相关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政府规章】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二)未对住宅工程组织分户验收的;(三)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四)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 电话 | 0530-5127117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牡丹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牡丹区西城街道八一西路与昆明路交汇处西北角 |
| 电话 | 0530-12368 |
暂无中介服务
1、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起60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指南分享
{{isscflag?'已收藏':'加入收藏'}}
办事指南打印
手机查看
指南分享

鲁公网安备:3717290237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