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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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 |
基本编码 | 370217171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7370217171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施工单位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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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166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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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166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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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珠江路1877号521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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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法定程序 法定时限 李立 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副科长 综合科 受理 审查标准
法定标准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法定程序 法定时限 李立 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副科长 综合科 审查 审查标准
法定标准 -
办结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法定程序 法定时限 李立 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副科长 综合科 办结 审查标准
法定标准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电话 | 0530-5127117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牡丹区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牡丹区中华路2599号 |
电话 | 0530-12368 |
暂无中介服务
1、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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