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 基本编码 | 370217099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099000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事项版本 | 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166087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166078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369号907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行政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无 吴大勇、宋梅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任、副主任 招标办 调查核实处罚 审查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 电话 | 0530-5127120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牡丹区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 |
|---|---|
| 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2627号 |
| 电话 | 0530-5622415 |
暂无中介服务
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等
指南分享
{{isscflag?'已收藏':'加入收藏'}}
办事指南打印
手机查看
指南分享

鲁公网安备:3717290237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