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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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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基本编码 370217074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074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6.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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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审查并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从业范围进行审查 杨璐 菏泽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科员 定额站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等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罚

    审查标准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政府规章】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五)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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