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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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 基本编码 | 370217046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618C7370217046000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事项版本 | 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166805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166805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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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行政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 90个工作日 武晓冬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级主任科员 建筑市场监管科 实际结果 审查标准
根据情节轻重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部门规章】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依据名称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0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 地址 | 菏泽市黄河路政务大厅 |
| 电话 | 0530-5127117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地址 | |
| 电话 | |
暂无中介服务
1、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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