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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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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未主动让行的;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的;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未让行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未主动让行的;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的;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未让行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各县区交警大队
基本编码 370209187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4370209187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5.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县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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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告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场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告知

    审查标准

    符合简易程序规定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场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拟作出处罚决定

    审查标准

    符合处罚条件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当场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符合处罚条件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8年11月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条:“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应当主动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 0530- 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各县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咨询电话多少

0530-333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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