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0209224003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917A7370209224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个人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3332118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667116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公安局八一东路567号三楼310室 受理时间:夏季(5月-9月)工作日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 一个工作日 尹贻彪 菏泽市公安局 副大队长 治安支队二大队 受案登记表 审查标准
审查是否符合受案条件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30个工作日 尹贻彪 菏泽市公安局 副大队长 治安支队二大队 根据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标准
固定违法证据 -
结案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0个工作日 尹贻彪 菏泽市公安局 副大队长 治安支队二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通过后发文 | |
结果名称 | 通过后发文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咨询电话多少?
0530-3332118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