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公安局;菏泽市公安局代为行使县级权力(牡丹区) |
基本编码 | 000109145004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917A300010914500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田长林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17853003307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公安专区26-32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材料预审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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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公安专区26-32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028 咨询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icity/project/index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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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公安专区26-32号窗口 窗口名称:1楼公安专区26-32号窗口 窗口编号:1楼公安专区26-32号窗口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
表格类; |
纸质 |
1份 |
按部令要求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核发 |
必要 |
窗口提交 |
按部令要求 | 按部令要求 | |||
(二) | 机动车驾驶证 |
其他; |
纸质 |
1份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核发 |
必要 |
窗口提交 |
无 | 按部令要求 | |||||
(三)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其他; |
纸质 |
1份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核发 |
必要 |
窗口提交 |
无 | 按部令要求 | |||||
(四) | 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按部令要求 |
其他 |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必要 |
窗口提交 |
按部令要求 | 按部令要求 |
-
审批机构审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相关资料 审查标准
按部令要求 -
申请人申请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提交相关资料 审查标准
按部令要求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相关资料 审查标准
按部令要求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机动车驾驶证 | |
结果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281号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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