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受理);菏泽市公安局代为行使县级权力(牡丹区) |
基本编码 | 00016310800509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917A3000163108005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伟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3332245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菏泽市鲁西新区八一路567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材料预审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菏泽市鲁西新区八一路567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2-5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12367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菏泽市鲁西新区八一路567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投诉电话:0530-3332657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鲁西新区八一路567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2-5号窗口 窗口名称:公民业务 窗口编号:2-5号窗口 受理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00-17:30 周六:9:00-11:30, 14:30-17:0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展开】 |
其他; |
纸质 |
1份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窗口提交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
(二) |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展开】 |
其他; |
纸质 |
1份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窗口提交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
(三)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其他; |
纸质 |
1份 |
A4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窗口提交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
(四)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展开】 |
其他; |
纸质 |
1份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窗口提交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
(五) | 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展开】 |
其他; |
纸质 |
1份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窗口提交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
(六) | 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
表格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受理前台提供制式文件 |
必要 |
窗口提交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
签发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签发 2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 2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审批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批 3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前往台湾签注 | |
结果名称 | 前往台湾签注 |
---|---|
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0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第57号主席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
发布号令(文号) | 0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四、申请条件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五、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签注材料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上述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七、办理方式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二)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可由组团单位代为申请。 (四)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人员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签注,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 (五)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可由组团社代为申请。 (六)大陆渔船船员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作业,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所属劳务合作企业代为申请。 (七)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九、证件换发、补发 (一)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1、申请条件。(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除提交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1、申请条件。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 十、办结时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三)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急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1、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张; 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本。 2、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十二、审批结果 (一)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和5年两种: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已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未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 (二)批准签发签注 1、团队旅游签注(L):赴台团队旅游游客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可签发最长1年且不超过领队证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 2、个人旅游签注(G):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3、探亲签注(T):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4、定居签注(D):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5、应邀签注(Y):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6、商务签注(F):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7、学习签注(X):根据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载明的学制签发相应的多次有效签注。 8、乘务签注(C):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签发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9、其他签注(Q):赴台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 十三、结果送达 批准签发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到受理窗口现场领取,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第57号主席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七条: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 前往台湾签注 |
---|---|
收费标准 | 一次签注,15元; 多次签注,80元。 |
收费依据 |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备注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