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渔业管理科 |
| 基本编码 | 371020004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398x53371020004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事项版本 | 1241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孔伟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27013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10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公示 | 是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10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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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10号窗口 窗口名称:农业农村 窗口编号:110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 (一)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年审申请表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下载“空白样表”,并参照“示范文本”填写。申请人填写内容请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盖章,上传扫描件或清晰的图片。 【展开】 |
必要 |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
||||
| (二)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 |
非必要 |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
||||
| (三) |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 |
非必要 |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
||||
| (四) | 物种来源方合法证件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申请人向物种来源方要求提供 【展开】 |
非必要 |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
物种数量变化的提供 | |||
| (五) | 物种交易合同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申请人向物种来源方要求提供 【展开】 |
非必要 |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
物种数量变化的提供 | |||
| (六) | 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台账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下载“空白样表”,并参照“示范文本”填写。申请人填写内容请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盖章,上传扫描件或清晰的图片。 【展开】 |
非必要 |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
-
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根据办理意见,进行年审或不予年审 1 孔伟 年审、不予年审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审核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意见 5 孔伟 办理意见 审查标准
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 -
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 孔伟 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补齐 审查标准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 年审签章 | |
| 结果名称 | 年审签章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 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他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特许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
|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 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他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特许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
|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 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他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特许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 电话 | 0530-5127118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法定办结时限是多少?
20个工作日。
2、是否收费?
不收费。
3、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是否每年都需要年审?
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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