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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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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行政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行政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0220325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398x57370220325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4.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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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调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结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行政处罚 60个工作日 随机安排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队员 执法三大队 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

    审查标准

    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2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用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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