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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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
| 基本编码 | 370290117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398x52370290117000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事项版本 | 1.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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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50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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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668号菏泽市农业农村局728室 投诉电话:0530-5506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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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668号菏泽市农业农村局710室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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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发现违法线索、立即查处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按照违法情节对照法规进行处罚 60个工作日 随机安排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无 执法二大队 结案 审查标准
按照自由裁量基准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其他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兽药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政府规章】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
| 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
| 电话 | 0531-82621687、010-59193366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
| 电话 | 0531-89939110 |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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