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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基本编码 370290117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398x52370290117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省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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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发现违法线索、立即查处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按照违法情节对照法规进行处罚 60个工作日 随机安排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二大队 结案

    审查标准

    按照自由裁量基准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兽药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政府规章】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5年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电话 0531-82621687、010-59193366
行政诉讼
部门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电话 0531-89939110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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