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渔业管理科 |
基本编码 | 370720004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398x53370720004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2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曹文广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27013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10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10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013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10窗口 窗口名称:农业农村 窗口编号:110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交接文件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3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买卖双方或渔业船舶所有人与渔业船舶建造厂签署 【展开】 |
非必要 |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
||||
(二) | 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展开】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商务部、海关核发 |
非必要 |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展开】 |
|
||||
(三) | 共有协议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共有人书写或签署 |
非必要 |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
||||
(四) | 户口簿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A6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当地公安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展开】 |
|
||||
(五) | 买卖合同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买卖双方书写或签署 |
非必要 |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
||||
(六) | 养殖证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民政府核发 |
非必要 |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
|
||||
(七) |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必要 |
需申请人签字盖章 |
|
||||
(八) |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 |
非必要 |
渔业船舶船名号变更或者制造、进口渔业船舶的,需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展开】 |
|
||||
(九) | 渔业船舶照片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6寸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拍摄渔业船舶照片 |
必要 |
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展开】 |
|
||||
(十)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展开】 |
|
||||
(十一) | 建造合同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渔业船舶所有人和渔业船舶建造厂签署 【展开】 |
非必要 |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
||||
(十二)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渔业船舶检验机关核发 |
必要 |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展开】 |
|
||||
(十三) | 营业执照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申请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展开】 |
|
||||
(十四) | 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4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由赠与人、法院等出具 【展开】 |
非必要 |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展开】 |
|

-
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打印并发放证件 1 张新亮、齐新涛、韩忠、曹胜利 发放证件 审查标准
真实、齐全 -
审批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批准 2 李现宝、王洋、庄美玲、李成乐 是否批准 审查标准
材料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
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0 姜萍、王志伟、韩忠、陈诚 是否受理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
结果名称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一款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四款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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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由谁申请?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全体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约定的共有人申请。
2、办理所有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五)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六)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七)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3、向哪里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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