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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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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4个工作日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4个工作日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基本编码 37203603100101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6208583372036031001
实施主体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424.0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状态 在用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时限 暂无 特别程序种类 暂无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是否公示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市级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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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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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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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医院收费票据;诊断材料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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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办理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3.费用清单。4.病历资料。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展开】
    (二) 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提供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个人承诺书 1 份 【展开】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办理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3.费用清单。4.病历资料。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展开】
    (三) 提供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个人承诺书1份 【展开】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容缺后补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办理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3.费用清单。4.病历资料。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展开】
    •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结算、拨付。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拨付 4 李素美 拨付

      审查标准

      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拨付
    结果名称 拨付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行政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北角
    电话 0530-5635900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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