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科技宣传科 |
| 基本编码 | 373023005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625923373023005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事项版本 | 1241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暂无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暂无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 网办深度 | 材料预审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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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335528;0530-5168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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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吐槽找茬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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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窗口名称: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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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的,予以备案;审查不通过,申请方可查阅原因 1 许海娜 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及审查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市级管理员审核材料、现场勘验、资质 13 许海娜 合格/不合格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有效、现场场地设施符合要求、资质达标 -
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备案申请 1 许海娜 受理、退回补齐补正材料 审查标准
核验申请方提交的资料是否合法正确 -
|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证明 | |
| 结果名称 |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证明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内实验室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申请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㈡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诊断、检测、保藏等活动,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有关规定; ㈢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 ㈣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规定,符合《山东省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 ㈤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 ㈥设立单位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进行危害评估,制订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方法及相应标准操作规程、意外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第七条 申请备案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 ㈡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㈢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㈣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㈤受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单位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的实验室,发给《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证明》,予以备案。 第九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负责人、实验活动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含新增)时,应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变更说明书》。” |
|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 电话 | 0530-5127118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东路66号 |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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