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000044782716/2023-14408 | 分 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8 月 24 日 |
标 题: |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关于菏泽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8 月 24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关于菏泽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2716/2023-14408
- 分 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 年 08 月 24 日
- 标 题: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关于菏泽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23 年 08 月 24 日
- 内容概述: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关于菏泽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
- 效力状态:有效

鉴于原《关于菏泽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菏价费发〔2018〕20 号)收费政策到期。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菏泽实际,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五部门联合印发公布了《关于菏泽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菏发改成本〔2023〕1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地了解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过程
为切实提高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合理性,科学化、差别化制定停车场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我们进行了前期调研,与停车场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进行了多次对接座谈,征求了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的意见建议,参照我省多数地市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形成了《意见》(审议稿),并上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进行研究。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及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意见》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菏泽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意见,为探索完善收费政策,确保政策更加科学提供了有力支撑。此次制定停车收费政策过程中,我们通过综合考虑研判,坚持调低收费、让利于民的原则,增加了停车服务收费免费时长,降低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分类定价
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明确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车辆进入一类停车场30分钟(含)、二类停车场1小时(含)以内分别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免费以后开始计费,小型车每小时由原来的3元/辆调整为2元/辆,大、中型车每小时由原来的5元/辆调整为4元/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停车场收费实行24小时内累计最高限额,小型车20元/24小时,大、中型车30元/24小时。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菏泽城区最高收费标准。市城市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停车设施水平、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下浮,下浮后相关收费标准及时向相关部门告知。合法设立并经营的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停车场收费或免费的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局确定公布;停车场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分类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公布。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他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及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位)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停车收费标准为正式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