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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调控科
基本编码 370259005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27163370259005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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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立案 金国超;朱家鋆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调控科 副科长;科员 粮食调控科 立案、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展开】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调查取证 金国超;朱家鋆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调控科 副科长;科员 粮食调控科 调查报告

    审查标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展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金国超;朱家鋆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调控科 副科长;科员 粮食调控科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审查标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展开】
  • 结案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结案 金国超;朱家鋆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调控科 副科长;科员 粮食调控科 整理案卷材料,归档

    审查标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展开】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什么是粮食经营者?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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