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调控科 |
基本编码 | 370259005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27163370259005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1.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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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335826 咨询邮箱地址:hzsljtkk@hz.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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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市政府大楼3楼303室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0-5310853 投诉邮箱地址:hzsfgw@hz.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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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809号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路办公区3楼302室粮食调控科 受理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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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立案 无 金国超;朱家鋆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调控科 副科长;科员 粮食调控科 立案、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展开】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调查取证 无 金国超;朱家鋆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调控科 副科长;科员 粮食调控科 调查报告 审查标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展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无 金国超;朱家鋆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调控科 副科长;科员 粮食调控科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审查标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展开】 -
结案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结案 无 金国超;朱家鋆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调控科 副科长;科员 粮食调控科 整理案卷材料,归档 审查标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展开】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什么是粮食经营者?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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