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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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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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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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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复议科 |
| 基本编码 | 371012012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378H3371012012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事项版本 | 1243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夏鹏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8577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13号公共法律服务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13号公共法律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68577 咨询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public/index 咨询邮箱地址:hzsfjfyk@hz.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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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投诉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public/ind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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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政务服务综合受理区司法窗口113 窗口名称:司法窗口 窗口编号:113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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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 (一) |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
非必要 |
网上提交 |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展开】 | |||||
| (二) | 行政复议申请书(附带申请人签名) 【展开】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书写 |
必要 |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展开】 | ||||||
| (三) | 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非必要 |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展开】 | ||||||
| (四)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非必要 |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展开】 | ||||||
| (五) | 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等 |
必要 |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展开】 | ||||||
| (六) |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展开】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提供房屋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等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展开】 |
非必要 |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展开】 | ||||||
| (七) | 代表人授权书 |
文本类;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代表人授权书 |
非必要 |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展开】 | ||||||
| (八) | 公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必要 |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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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5 提交下一个环节进行审批办结 审查标准
符合受理条件 -
审查决定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的答复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 40 维持、驳回、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变更、终止、调解(和解)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二款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款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13号公共法律服务窗口 |
| 电话 | 0530-5168577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限?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少于60日的,依照法律规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
2、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依据?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2009年7月24日修订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3、申请人可以对哪些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省直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4、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5、申请人何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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