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司法局 |
基本编码 | 000112101000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378H3000112101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8.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楠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383323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3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材料预审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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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3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383323 咨询网址:http://hzsfj.heze.gov.cn/ 咨询邮箱地址:hzsfjzcfgk@hz.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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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投诉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public/index 投诉邮箱地址:hzsfjzcfgk@hz.shandong.cn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3号窗口 窗口名称: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楼综合受理专区113号窗口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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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1、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2、 户口簿( 限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 4、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展开】 |
其他; |
纸质 |
1份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窗口提交 |
依据公告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审核认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司法部对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 19 审查标准
(一)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展开】 -
颁发证书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形,授予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 审查标准
(一)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展开】 -
收件、受理、审查、核查、司法部审核认定、司法部作出授予决定、颁发证书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20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
结果名称 | 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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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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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担任公证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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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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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 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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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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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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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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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通过贿赂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学历和学位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依法予以撤销,并办理注销手续。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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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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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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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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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仲裁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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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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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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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得到的利益不受保护。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14号公共法律服务窗口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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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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